近日,我院执行攻坚集中统一行动又传捷报,三件涉案标的达1800万元的强制执行“骨头案”达成和解协议,顺利得以执行。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我院于今年9月份成立了院长担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为成员的执行攻坚工作领导小组,评估梳理后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行任务分解,实行院领导办案,要求责任到人、限期跟进。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某某等12人的3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借款本金及利息分别为6068494.78元、4171043.12元、5584779.27元,申请执行的三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被执行人员十余人,涉及金额达1800余万元。其中两件由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得胜负责,一件由我院党组成员董忠负责。由于申请执行人都是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务确定后,两名包案领导经过协商沟通,快速行动,决定凝聚力量,合并攻坚,并立即召开三案案情研判会议,根据案件特点制定执行方案,多次前往永靖等地查找被执行人,对涉及执行财产进行了查封,对拒不配合的执行人采取了司法强制措施。在强大的执行攻势下,借款人刘某某主动提供其亲属所有的财产抵债,经过对该财产评估作价,征得申请执行人及财产所有人同意,以该财产抵顶三起案件执行标的额1800余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三起案件的顺利执结,是我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具体体现,是解决“执行难”进程中取得的又一胜利成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群策群力,多做并举,下大力气解决执行难,努力兑现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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