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判执行工作中捷报频传,由州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的一起标的额为1148万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经过主审法官耐心的辨法析理,苦口婆心的做思想疏导,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于11月2日全部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被告和政县鸿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和政县国土资源局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一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成交价为人民币16110000元,原、被告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2016年6月30日,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了权利义务,被告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竞买保证金)500万元。根据《出让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6年8月5日前支付人民币8055000元,在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8055000元。但原告经书面催告,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至今尚欠土地出让价款11110000元。故原告和政县国土资源局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欠付原告的土地出让价款1111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直至付清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为止374545.87元。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马军高度重视此案,认真阅卷,详细了解案情始末,对被告和政县鸿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多次耐心的做调解工作,阐释相关法律后,被告主动表示了诚意,并分四次向原告和政县国土资源局支付了土地出让价款共计971万元,剩余140万元,被告表示积极筹备,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但对双方对争议的土地出让价款利息损失表示因企业困难,无力偿还。针对此情况,马院长又通过“背靠背”、“点面结合”的调解方法,对双方做疏导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就该利息问题达成了共识。被告和政县鸿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定向原告和政县国土资源局支付了剩余的土地出让价款140万元,并赔偿了利息损失1万元。
该案在开庭前成功达成了调解,缩短了办案诉讼周期,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化解矛盾纠纷的效率,并挽回了国有资金的流失,维护了国家机关的权威,获得了群众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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