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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限时办结制度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10/11 17:35: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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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改进我院机关工作作风,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机关良好形象,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临夏州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院咨询、诉讼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临夏州法院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限时办结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便民的原则,各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服务事项。

第五条  结合本院实际,限时办结时限规定为:

(一)对各类案件的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规定的审理时限。

(二)对上级领导、院党组交办的或院有关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时限规定的,则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且在办理部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三个环节分别各按三分之一的时间确定。

(三)对上级领导、院党组交办或院有关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没有时限规定的,如需进行调研后才能提出办理意见的,原则上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他事项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相关办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呈送分管领导。

2、分管领导在收到相关部门呈送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示处理;需主要领导审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报主要领导。

3、主要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四)其他有时限规定的办理事项,各个办理环节的时限,按办理部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分别按三分之一的时间确定。

(五)对重大、紧急事项,应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1、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生产安全、抗灾抢险、群体性上访、社会不稳定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的规定办理。

2、紧急情况下,可在向院领导报告同意后先办理事项,事后补办补齐相关手续。

(六)对院机关一般性公文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程并按以下时限办理,院办公室收到的外来公文必须在24小时内登记、分送处理完毕,各部门收文时间以院办公室的登记收文时间为准。普通文件各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到送院办公室审核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呈送院领导。院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文印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打印成稿,收发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分送完毕。对紧急公文应随收随办,从收文拟办、审核送签到印制发出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对一般性来访咨询或电话咨询,受理后及时答复或请相关部门予以答复;不能及时答复的疑难问题,在请示汇报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

(八)如遇到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交叉办理的情况,则由主办部门牵头在限时内办理完毕。

(九)对法律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示汇报,根据领导的批示或答复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  以上九类事项,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在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须向有关领导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应将延长办理时限的原因和最后承诺的办结时限反馈服务对象。

第七条  关于限时办结的责任人界定分为以下几类:

(一)需办理的事项,如交办到相关部门办理,则相关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员及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在办理交叉事项时,主办部门具体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需办理的事项,如呈送到分管领导,则分管领导为责任领导,如分管领导外出,协管领导或交叉联系领导为责任领导。

第八条  因各部门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或告知服务对象。

第九条  本院实施的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服务对象认为法院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权向临夏州法院纪检组投诉。

第十条  本办法所包含的限时办结事项达到追究责任条件的,依照《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