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强化履职责任,促进本院各部门领导干部恪尽职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为本院全体工作人员。全院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不执行或执行不力;对上级明令禁止的事项,不加禁止,违规操作;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不依法办理。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不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日常管理和审判工作中不听取合理意见,不注重调查研究,主观盲目决策,致使决策失误或出现重大偏差,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
(三)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干扰和影响上级的正确决策,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
(四)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漠视群众疾苦,麻木不仁,不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不文明司法,对待案件当事人或来访群众生硬蛮横,出言不逊,伤害群众感情,造成不良影响。
(五)推诿扯皮、执行不力。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六)管理不善、处置不当。由于管理不到位、管理疏忽、管理不科学等原因,致使工作绩效与上级的要求差距较大,或在审判、执行及其它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发生事故,以及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或处置方式不当,致使损失和影响扩大。
(七)铺张浪费、贪图享受。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财经管理规章制度,放松经费管理和监督,使单位和集体利益受到损失,随意提高经费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贪图享受,讲排场,造成损失浪费。
(八) 院长或院党组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或免职。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追究责任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决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失和影响较小的,对部门领导干部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
(二)情节严重,造成损失和影响较大的,对部门领导干部采用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失和影响重大的,对部门领导干部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或免职的方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行为被追究责任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恐吓、打击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的;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可从轻或减轻免予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一)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得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具有《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三)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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