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1日,罗某配偶及子女向康乐县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康乐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后,罗某配偶及子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民事判决。后罗某配偶及子女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我院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发回康乐县人民法院重审,康乐县人民法院重审后再次作出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罗某配偶及子女不服,再次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指令我院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再次发回康乐县人民法院重审,康乐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该案曾三上三下,诉讼时间长达六年之久,不论是对双方当事人、还是对人民法院来说,均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物力,增加了诉累。为使这一纠纷得到彻底解决,办案人员多次深入到康乐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和辩法析理工作。在康乐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法官们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了协议。一是康乐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罗某配偶及子女各种经济损失110000元;调解书签收后于2014年4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三是本调解书生效后,本案诉讼终结,双方不得再申诉。
目前,该案已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