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克服任务重、压力大的困难,始终发扬团结互助、以苦为乐的优良传统,顽强拼搏、务实进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连续多年被评为院先进集体,2011年荣获全省法院先进集体称号,2016年“2.02”案件合议庭被省法院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审判员贾晓军记个人二等功一次,副庭长马彦虎被评为2016年全省法院优秀法官。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维护稳定是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直接体现。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最大限度遏制和预防刑事犯罪,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和减少对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首先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死刑案件定案标准,确保使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社会的评价,经得起法律的衡量。东乡县“202” 暴力袭警案是建国以来我省发生的最大袭警案件,被告人汪忠祥、汪世华、汪么乃对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持刀连续行凶,致民警1死、18伤,手段残忍,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经依法审理对汪忠祥判处死刑,其他被告分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为我州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再如被告人马克英等29名被告人涉嫌38起犯罪事实,涉及18项罪名的全州第一起涉黑案件,合议庭攻坚克难,忘我工作,经过9天的连续开庭完成了该案的庭审工作;被告人阿布都吉里力.阿布都拉等14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涉恐案是我州乃至全省第一起涉恐案,合议庭赴新疆“取经”,克服语言不通等困难,公正、高效的完成了案件审理。针对我州毒品案件多发、高发的态势,始终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审理了一大批毒品案件,狠狠打击了毒品犯罪的嚣张气焰,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其次,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坚持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做到当宽则宽。
二、立足刑事审判,充分发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司法职能
由于我州经济相对落后,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因为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所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以及抢劫致人死亡等案件,被害人亲属往往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如达不到目的,轻则辱骂、威胁办案人员,重则上访、甚至闹访。我们都尽力耐心的对双方家属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并借助各种有利于调解的积极因素,努力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审和庭后的全过程。如庭前到被害人家了解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困难,到被告人家了解其经济状况、赔偿能力,并向他们及时宣传国家的死刑政策,尽力改变他们“杀人偿命”的观念。庭审中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程序,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接受法院的判决,庭后再次联同代理人向被害人及家属作工作、联同辩护人向被告人及亲属作工作。同时结合临夏地区经济状况、被告人赔付能力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尽量使双方达成协议,努力使被害人最大限度地获得物质赔偿,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因教派矛盾引发的马一麻二力等14人故意伤害案,经过审理发现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之间剑拔弩张,根本不同意调解,而直接下判甚至有可能引发新的刑事案件。庭室负责人与主审法官深入案发地,会同当地社会贤达,共同到原被告双方家中,以极大的耐心,作辨法析理的工作,最终通过国法、教规、情理的引导,被告人家属拉羊上门,一句“赛俩目”双方握手言和,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少数民族当事人深入沟通交流,引导少数民族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主动为不懂汉语或者不熟悉汉语的当事人提供翻译。同时加大对贫困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全州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三、狠抓队伍建设,汇集民族团结的正能量
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养是确保案件质量的保证。刑事审判人员天天接触的是罪犯,为此,工作中遵守《法官法》和《五个严禁》,严格依法办案,依程序办案,转变办案作风和工作作风,并结合本院规定的各项制度,约束自己的行为,积聚正能量,种好责任田。面对案多人少的局面,全庭法官放弃休假,任劳任怨,连续十几天的庭审,有的法官甚至无暇顾及哺乳的孩子。在全庭“规范才是厚爱,监督才能信赖”,“法官当事业,办案当主业,精品案当伟业”的理念和氛围已日渐浓厚,司法能力和审判作风有了较大的提升。庭室内部讲团结,庭室外部讲协调,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牢记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篷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多年来无错案、重大过失和违法、违纪的情况发生。全庭法官以司法为民为主线,抓学习、重教育、求团结、思稳定,全力落实民族团结各项措施,切实把民族团结工作落实到司法为民的实际工作中,有效促进了全院各项工作的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