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被临夏中院依法拘留

网站首页 » 中院新闻

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被临夏中院依法拘留


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9/14 4:06:33 阅读次数:2269

1.jpg

2.jpg

为了深入推进解决执行难工作,临夏中院近日成立了执行攻坚领导小组,并由院领导亲自包案、亲自办案。农行广河县支行诉雷克兴、高秀凤、甘肃洮河富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由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军包案。在执行过程中,高秀凤未如实申报财产,对法院多次约谈传唤不予配合。9月11日,高秀凤到法院后,包案领导马军对其进行了谈话,其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处以拘留15天、罚款10万元。

依据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6)甘29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我院执行局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甘肃洮河富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磊鑫长城建材有限公司、雷克兴、高秀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4300万元人民币,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时。之后,高秀凤等人未如实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经法院数次传唤,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查封甘肃洮河富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新民滩水电站,雷克兴、高秀凤不配合法院执行,未按时提交评估水电站所需资料。为打击“老赖”嚣张气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彰显司法权威,体现法律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临夏中院决定对高秀凤拘留15天、罚款10万元,有效地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