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如实供述财产的被执行人临夏中院进行搜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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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如实供述财产的被执行人临夏中院进行搜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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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9/14 4:11:53 阅读次数: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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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临夏中院执行干警一鼓作气,对农行广河县支行诉雷某某、高某某、甘肃洮河富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进行搜查执行。

农行广河县支行诉雷某某、高某某、甘肃洮河富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判令雷某某、高某某、甘肃洮河富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偿还农行广河支行借款本金款43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2017年3月8日农行广河支行向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10日下午,执行人员到甘肃洮河富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新民滩水电站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由于高某某等人未如实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经法院数次传唤,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义务。

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又没有明确的还款态度,法院依法查封甘肃洮河富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新民滩水电站,进行司法评估及拍卖程序。但被执行人未按时提供评估所需资料,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查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的规定,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对甘肃洮河富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新民滩水电站办公室、财务室进行搜查。在搜查现场,执行人员查看了财务账簿和财务票据,并进行了全程录像。

在一般的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会通过查询银行存款信息、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等措施推动案件执行,但针对特殊情况的被执行人,用好搜查这一强制措施,能够切实提高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概率,保障案件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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