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一庭调解了上诉人刘居东与被上诉人李兴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此案二审由民一庭庭长马玉龙主办,主审法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上诉人虽然主张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但该工程已于2012年竣工后交付其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经过主审法官马玉龙给双方当事人讲事实、摆道理、释法理,对双方当事人反复做工作,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各做让步,最后达成一次性给付剩余工程款120000元的调解协议。该案已于4月19日以现金方式当场履行完毕,通过该案的成功调解,让本已矛盾尖锐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再一次诠释了人民法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3日,上诉人刘居东与被上诉人李兴刚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李兴刚承建上诉人刘居东位于永靖县刘家峡镇刘家峡村住宅。总建筑面积600平方米,造价为1100元/平方米,总造价约70万元。2013年7月11日,被上诉人李兴刚与上诉人刘居东又签订《建房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张正平为原告全权负责人,作为甲、乙双方建房的沟通、磋商及一切事务;《建房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70天必须完工,延期则扣除5%违约金;工程完工后扣除工程维修款20000元,三个月无任何质量问题被告一次性退还维修费。2013年11月27日上诉人刘居东在建筑面积核算单上签字确认的面积为718.35平方米,单价1100元/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790185元。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已垫付炉渣款600元、平板振动器一台658元、焊剂1袋130元、保温板折扣1600元、门窗25864元、借给陈刚的5000元,合计33852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0000元。上诉人刘居东尚欠原告工程款156333元。上诉人刘居东于2013年11月中旬入住住宅第一层,2014年11月份入住住宅第二层。
另查明,上诉人刘居东在庭审时要求对施工房屋的质量进行鉴定。经永靖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在原、被告在场情况下,对施工房屋进行现场勘查,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勘查后告知上诉人刘居东,该房屋没必要做质量鉴定。据此,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刘居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李兴刚支付工程款156333元。宣判后,上诉人刘居东不服,以一审程序不当、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