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庆伟、张权、赵亚楠、张力坤、张二虎、樊凯、张延凯、王振普、霍静伟、尹延崇、尹延伟被均系外省籍人员,自2007年8月来临夏市后,先后在临夏市北大街、东校场等处承租房屋,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3800元申购第一份产品份额,以购买西服、化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第二份以后以3300元申购份额,并按照一定顺序(五级三阶制)组成层级,上线以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的申购份额做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非法获取暴利,不断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公民财产的严重损失。
该案由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临夏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抽调专人组成合议庭,由分管院长督办,精心组织审理活动。并准确、依法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对各被告人不仅在主刑上做到了从严、从重判处,而且从重判处了罚金,从经济上沉重打击了犯罪分子。该案的顺利宣判,不仅净化了我市的社会经济环境,同时,为传销犯罪分子再次敲响了警钟,违法传销活动在我市永无抬头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