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打击犯罪职能作用,今年来,东乡县法院按照“调解优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思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忠诚”教育活动,积极开展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积极推进了民族团结进行创建活动,为促进法治东乡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经济损失,无论哪一方只要稍有一句话不当,就会引起冲突,甚至导致法官的调解工作前功尽弃,此时办案人员先分头做工作,掌握双方的要求,在分头做工作时将法律规定贯穿于其中,适时进行必要的法律政策教育和心理疏导,使双方当事人各自认识到其本身对本案的发生有无过错,待双方意见基本趋于一致时,再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此时,法官对待双方当事人切忌厚此薄彼,尽力做到了不让当事人认为法官有可能会偏向某一方,在言行上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要求有证据证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首先当面向被害方道歉,使被害方心平气和,然后法官趁热打铁,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当事人意见基本一致时,及时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依法敦促兑现义务,防止当事人思想波动、意见反复。另外,对于被告人具有赔偿能力的,愿意调解并赔偿经济损失,但被害方“开价”过高,以至调解不成的案件,即经过审查,被告人应负赔偿责任,本人又愿意积极对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而被害方为达到使被告人得到严厉惩罚的目的,故意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过高的赔偿要求的案件,重视被告人的赔偿意愿,充分借助村上有威望的老者、寺管会、学东、乡老以及亲属、朋友、乡、村两级组织参与调解,综合考虑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和被告人的赔偿能力。
例如:在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东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马某某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7万元损失费。东乡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马某某生于1942年7月1日,现已逾古来稀之年,且体弱多病,办案法官向分管刑事审判的院长请示汇报后,接到指示,本案的民事部分无论如何要穷尽办法达成和解。随后院领导带领刑事庭工作人员深入东塬乡刘牙村展开调查,广泛摸排被告人马某某的社会关系,发现马某某的子女均生活困难,属社会救济对象,无理支付被告的医疗费,民事部分审理陷入僵局。办案人联系被告人所属工地的包工头,包工头敷衍塞责,拒绝与办案人员会面。正在办案人手无足措之际,分管领导指示,被告人所在工地负责的是刘牙村道的拓宽和硬化,村委会应该会予以支持。抱着希望,工作人员积极联系了东塬乡刘牙村包村工作组和村支书,村、乡两级干部同意配合,参与调解工作,并表示尽力达成和解。在本院主持调解的过程中,村、乡两级干部邀请了刘牙村有威望的老者、寺管会、学东、乡老以及亲属、朋友参与到调解的过程中来,在当日的调解中,双方经过三、四个小时的协商,就损失费的赔偿问题上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调解以失败告终。工作人员立即将详细情况如实向院领导作了汇报,院领导指示,再等等后继续调解。在随后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几乎每天与被害人沟通、疏导,见面协调,到效果不大,同时,请刘牙村支书、学董、乡老等分别疏通被害人的思想,终于,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刘牙村委会同意想办法支付被告人马某某应支付给被害人马某某的赔偿费2万余元。被害人马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至此,一起附带民事诉讼画上了句号,本案民事部分的顺利解决,离不开村、乡两级干部和宗教界力量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离不开多元化调解的优势,促进了附带民事工作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更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