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闻】奋进新时代 “我和国旗合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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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闻】奋进新时代 “我和国旗合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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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5 9:10:56 阅读次数:4173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了“奋进新时代,我和国旗合个影”庆祝活动。

高举五星红旗,用无悔的青春,向伟大祖国献礼!

树立伟大旗帜,用奋斗的誓言,为爱国唱响赞歌!

你是一面胜利的旗帜,从枪杆子里冉冉升起,升起在世界的东方。迎着十月金风你高高飘扬,聚焦五洲四海的目光。你以飘展的形式,在蓝天下发表红色宣言,宣告中国最后的黑暗王朝彻底覆灭,奴隶们砸碎铁链、枷锁,翻身得解放。看新中国如喷薄的朝阳,放射出社会主义的万丈光芒。你以“最中国”的喜庆色彩———金红二色,让祖国的山山水水喜气洋洋,让四海炎黄子孙挺直腰杆,扬眉吐气,心花怒放。

啊,五星红旗,你是一面光辉的旗帜,经受了多少风雨的洗礼,你依然鲜艳,永不褪色;任凭世界风云多变幻,你依然昂扬,决不改向。鲜红的经纬线编织出美好的理想,金灿灿的五星闪耀希望之光,照亮五十六个民族的心房,为神州大地带来崭新气象,给千家万户送来吉祥安康。

啊,五星红旗,稻海麦浪为你欢腾,鲜花硕果为你飘香;泰山昆仑向你致敬,长江黄河为你歌唱;西湖太湖洞庭湖为你举杯,芦笙唢呐葫芦丝为你吹响。  

你在我们心灵的晴空里飘扬,

飘扬,永远飘扬……

国旗作为国家的象征,我们每个人都有爱护国旗的责任与义务。那么大家对于国旗又有多少了解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普及一下吧~

关于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旗面为红色,长宽比例为3:2。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四颗小星环拱在一颗大星的右面,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

随着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中取得胜利,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1949年7月发出了征集国旗图案的通告,曾联松设计并提交了他的国旗样稿。在2992幅(一说为3012幅 )应征国旗图案中,曾联松的设计被选入38幅候选草图。经过多次讨论和少量修改,他的设计被选为了新政权的国旗。

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是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该法于1990年6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三)外交部;(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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