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中院:执行再发力 助企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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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中院:执行再发力 助企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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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3/27 15:42:20 阅读次数:2111

甘肃日升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临夏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夏中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8)甘29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日升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临夏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临夏中院于当日立案。

甲方甘肃日升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乙方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丙方临夏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8)甘29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乙方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甲方各项损失2406106.09元,丙方对乙方应付甲方1996106.09元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521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2077元由乙方、丙方共同向甲方承担。    

受突发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特殊情况,为促进各方尽快履行判决,同时考虑乙方自2016年至今为该涉案项目付出诸多努力而无任何收入,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实际情况,经三方共同协商及临夏中院调解,于3月25日上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3月25日下午,执行局从冻结的执行人临夏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中成功划扣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2088393.09元,为全面全额执结该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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