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积石山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将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部门职责
(一)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中级以上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三)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四)上级法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
(五)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六)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辖区内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九)指导辖区内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内设机构
积石山县法院现有内设机构16个:纪检组、政工科、办公室、审管办、信访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司法警察大队,其中4个人民法庭:胡林家人民法庭、居集人民法庭、大河家人民法庭、 别藏人民法庭。
三、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718.66万元,因司改工作要求,2018年首次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与地方财政在预算口径上有差异,无法对比。
(一)基本支出(不含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2018年基本支出 718.66万元, 因司改工作要求,2018年首次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与地方财政在预算口径上有差异,无法对比。
(二)项目支出(不含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1.项目支出增加情况
2018年项目支出 亿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0 元,行政事业性收入(或教育收费)等其他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0 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0 万元,下降0 %。
2.项目分类分级情况
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0个;
保障运转经费:主要是办案补助经费;邮电通讯费: 取暖费;服装费;法制宣传费;培训费;人民陪审员费 ;法庭维修经费;业务设施管理费;业务会议费;司法救助金;员额制书记员经费。
其他项目:网络运行维护费。
3.项目评审情况
2018年申请项目共 0个,其中纳入预算评审 0 个,涉及金额 0 万元,占项目预算申报总额的 0 %。
(三)政府支出功能分类指标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63万元,因司改工作要求,2018年首次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与地方财政在预算口径上有差异,无法对比。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4.32万元,因司改工作要求,2018年首次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与地方财政在预算口径上有差异,无法对比。
3.住房保障支出50.06万元,因司改工作要求,2018年首次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与地方财政在预算口径上有差异,无法对比。
(四)非税收入
2018年本部门共有1个部门涉及非税收入,2018年计划征收142.3 万元。其中:罚没收入29.75万元;诉讼费用112.55万元。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2018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
四、部门一般性支出财政拨款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0 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 0万元,增长0 %。
2.公务接待费1.75万元, 因司法改革工作要求首次纳入省级预算,与地方财政在预算上有差异,无法同比。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60万元, 因司法改革工作要求首次纳入省级预算,与地方财政在预算上有差异,无法同比。 4.培训费1.67 万元因司法改革工作要求首次纳入省级预算,与地方财政在预算上有差异,无法同比。
5.会议费0 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0 万元,下降0 %。
6.机关运行经费68.86万元,因司改工作要求,2018年首次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与地方财政在预算口径上有差异.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6.53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6.5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 万元。
2.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3182.77万元。其中:办公用房13569.7平方米。价值2229.57万元。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6辆,价值251.76万元。其他固定资产701.44万元。
3.部门绩效评价进展情况
2018年预算中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0 个。
六.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车改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