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程锋,男,生于1981年11月7日,江西省鄱阳县人,农民。
一、故意伤害事实
2018年3月31日下午,罪犯程锋驾驶甘N***13号长安牌面包车途经江西省鄱阳县高家岭镇徐家村,因琐事与孕妇占某某(被害人,时年31岁)发生争执。占某某意图阻止程锋离开,程锋驾车将扒在汽车窗户上的占某某拖行100余米,致其颅脑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二、故意杀人事实
罪犯程锋在鄱阳县作案后驾车潜逃至甘肃省临夏市。2018年5月5日21时许,程锋驾驶摘掉车牌照的甘N***13号长安牌面包车行至甘肃省兰郎公路广河县买家巷镇马家咀村河那(大柴沟门)路段,见被害人马某某(女,殁年25岁)独自行走,遂驾车尾随至马某某家门前巷道内将其撞倒,并下车将马某某挟持至车内后驶离。程锋途中停车对马某某实施殴打,用绳子、铁丝捆绑马某某的颈部和四肢、强行喂食安眠药,并用透明胶带缠封住马某某的口部。当日22时许,程锋驾车行驶至康临高速公路广河收费站处,因马某某踢车发出声响,程锋唯恐罪行败露,驾车冲卡进入康临高速公路兰州方向,行驶至广河收费站入口向东约550米处时将马某某拖出面包车、抛弃在高速公路路面上后逃离。马某某遭途经车辆撞击,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肺脏、肝脏破裂死亡。同年5月7日23时许,程锋在四川省马尔康市卓克基镇被抓获。
罪犯程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并罚。程锋犯故意伤害罪潜逃期间又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犯罪动机卑劣,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本院为维护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程锋不服,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程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3年1月18日将罪犯程锋验明正身,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