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三促”法院进行时】临夏县法院发布3起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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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法院进行时】临夏县法院发布3起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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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3/6 18:26:36 阅读次数:1661

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临夏县法院推出一批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展示临夏县法院在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进行的积极探索和实践,促进全社会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再上新水平。

案例一:马某某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马某某者与被申请人马某赛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和,申请人马某某者向本院起诉离婚,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多次给申请人打电话骚扰、威胁、恐吓,申请人无奈躲避至外地打工,被申请人不依不饶,依然追至当地骚扰申请人,还多次到申请人家门口围堵、骚扰。申请人无奈之下,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马某赛对申请人马某某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马某赛骚扰、跟踪、接触马某某者及其相关近亲属如被申请人马某赛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办案人员向双方住所地派出所和所在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被申请人是否履行该裁定,并收集固定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受害者的“护身符”,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威胁时,当事人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以免遭受更多伤害。

案例二:原告敏某某麦诉被告李某某布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中明确约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按季度支付,直至孩子成年。离婚后,被告并未按照离婚协议向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2万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子女不仅是母亲的责任,也是父亲的法定职责。夫妻双方离婚后男方仍应与女方相互配合,共同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案例三:高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女)系同村村民。高某某因其子与马某某之子在放学途中发生打架,与妻子一同前往马某某家中理论,并发生争执,在双方撕拧过程中,高某某扯住马某某头发并在其身上踢了几脚,后被人劝开。经临夏县人民医院诊断:马某某头部多处软组织损伤,肋骨骨折,颈部损伤。经临夏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在前因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纠纷,应该秉着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包容的原则,理性的解决矛盾纠纷。本案中,被告人一时冲动,对被害人施以暴力,用拳脚解决问题,最终酿成不可弥补的大错,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让自身锒铛入狱,同时也给家庭和邻里之间带来巨大的痛苦,造成了无法愈合的心灵创伤。本案给每个家庭、暴力实施者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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