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三促”法院进行时】临夏县法院在线化解一起涉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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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法院进行时】临夏县法院在线化解一起涉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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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3/17 17:49:48 阅读次数:1751

近日,临夏县法院在线成功化解一起涉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原告企业获赔5000元。

原告是一家以生产输配电成套设备、高低压元器件、精密仪器仪表为主业的综合性大型民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泵阀等产品,经过长期的经营和宣传,原告企业字号在行业内已经具备指示性与识别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告与原告属同一行业具有竞争关系,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销售的水泵外包装、铭牌上擅自使用原告业已形成影响力的企业字号,易造成消费者及相关公众混淆,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被告明显具有“搭便车”获取盈利的目的,其行为扰乱了原告的销售市场,给原告商誉造成损害,构成侵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销售使用有原告企业字号的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万元。

考虑到原告属省外企业,路途遥远,往返奔波会增加企业诉讼成本,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诉讼,办案人员决定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云端”系统在线审理该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办案人员的的释法明理,被告认识到自身确实存在侵权事实,并向原告真诚道歉,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法官提醒:企业在经营中,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坚持诚信原则和遵守商业道德,对他人注册商标及已经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必须予以合理避让,不能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侥幸心理,否则,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认或误以为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具有特定联系,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类行为要予以规制。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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