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临夏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某、曹某、韩某等5人非法猎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了解,2020年9月,被告人高某与陆某(另案处理)通过快手软件关注苍鹰等野生动物视频而相互结识,双方遂添加微信商议该类野生动物出售、收购事宜。2020年10月20日高某将一只抓获的猎隼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陆某。后被告人曹某与高某电话商量欲出售苍鹰,曹某遂与被告人马某取得联系,马某从马某2处购买3只苍鹰。曹某从马某处收购的3只苍鹰。曹某将苍鹰装到自己汽车,带至临夏市以2600元的价格出卖给陆某。2020年11月7日兰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从陆某处查获苍鹰5只、红隼1只。
兰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根据线索,2020年12月16日在临夏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协助下,在临夏县抓获涉案嫌疑人高某、曹某,现场查获曹某从马某3(另案处理)手中买得苍鹰一只。查获的野生动物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陆某处查获的6只涉案动物中,其中5只是苍鹰,1只是红隼,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苍鹰整体价值2.5万元,红隼价值1.5万元;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曹某处扣押的涉案动物为苍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2.5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较高的经济、科学和社会价值,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被告人高某、曹某、韩某等5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规定,以出卖获利为目的,多次猎捕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5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野生动物在生态环境中有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生物物种多样化,才能保持生态的平衡,使人类自身拥有良好的生存环境。对于多次、大量出售、运输、收购野生动物,价值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改变原有以野生动物的数量作为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新司法解释的野生动物价值标准进行定罪,避免了对于较小价值的野生动物“一只入罪”的情况,并综合被告人的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的损害程度、综合评价其犯罪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适当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野生动物的认知程度,结合社会的宣传力度、被告人的从业经历、生活环境等综合认定被告人达到社会一般人认知即可;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求被告人承担不同程度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为修复环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起到法律的警示作用。
通过严厉打击非法狩猎、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警告那些伤害野生动物的人,不要以身试法;同时,引导群众自觉加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行动,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以达到惩治违法犯罪和生态保护治理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