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明在临夏调研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时强调 推动更多纠纷解于案外化于诉前
5月19日、20日,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中明带领调研组先后深入临夏县、临夏市、临夏中院,和政县、康乐县等法院以及部分基层人民法庭开展调研。王中明强调,要准确把握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目的和意义,坚持把社会解纷力量与法院审判资源有机衔接起来,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组织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主导作用,抓前端、治未病,广泛依靠基层力量摸排筛查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健全完善激励、考核、保障机制,推动更多矛盾纠纷通过多元化方式解于案外、化于诉前。
王中明指出,要发挥好基层法院推动运用多元解纷机制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员额法官、审判团队的专业优势、社会经验和司法智慧,坚持国法、天理、人情有机统一,努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要继续发挥基层法庭前沿阵地作用,切实加强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夯实基层基础,要加强标准化、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进一步优化人员力量配置,积极破解人案矛盾。要在落实全省各项部署要求中勇于争先,结合主题教育、“三抓三促”行动和“铸忠诚警魂”活动,全面落实第二十一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努力推动临夏法院整体工作争先进位、争先创优。
“河州利剑”执行大练兵首战告捷
今年以来,临夏州两级法院聚焦省法院提出的“七院建设”“四强要求”“三大目标”要求,深入推进“三抓三促”行动和“铸忠诚警魂”活动,紧密结合“陇原风暴”执行行动等专项执行,紧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大抓执行练兵,狠抓执行联动,执行攻坚取得明显成效。
5月22日,按照省法院统一部署,临夏全州法院“陇原风暴·河州利剑”执行大练兵行动启动仪式在临夏市法院举行,宣读《临夏市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陇原风暴·河州利剑”执行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厘清重点案件,实施挂图作战,确保活动实效。临夏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妙应征出席仪式并讲话,州、市法院分管领导、和政县法院抽调干警、临夏市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参加。
行动开展以来,两级法院共出动警车10辆,干警56人次,执结案件32件,司法拘传42人,决定拘留14人,决定拘留后自动履行完毕8件8人,完成执行和解2件2人,部分执行1件1人,实施拘留3件3人,查封商铺2间,楼房3套,机动车5辆,冻结银行存款26万元,执行到位金额156.94万元,“陇原风暴·河州利剑”执行大练兵行动取得首战告捷。
永靖法院:“背包法庭”彰显为民情怀
为践行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有效减轻群众诉累,更好地体现司法便民服务理念,近日,永靖县人民法院陈井法庭、王台法庭采取“背包法庭”上门服务的方式,在永靖县东、西山片区同步开展巡回审判。
据了解,原告永靖县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某盛签订《联保借款合同》,被告柳某亮为保证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永靖县法院。
经庭前走访,二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柳某亮身患疾病常年乘坐轮椅,行动极其不便,无法到法院参与庭审。考虑到被告特殊情况,承办法官决定把法庭“搬进”被告家中,陈井法庭通过“背包法庭”模式开庭审理。在简易但庄严的巡回法庭上,庭审活动依照程序正常开展,经过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充分的陈述、辩论和举证等环节,庭审顺利结束。
同样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永靖县法院王台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背包法庭”在原、被告所在村开庭审理此案。
本案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婚后感情尚可,育有一子。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淡化。婚生子现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永靖县法院请求准予离婚。
庭审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耐心地向双方解释了有关离婚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最终,法官当庭宣判不准离婚。
庭审结束后,法官以案释法,就地开展普法宣传,将严肃的庭审现场变为活跃的普法课堂。旁听村民也表示,巡回法庭开到村委,为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临夏市法院:能动履职维护司法公正
“巾帼法官,坚守正义”。近日,临夏州影剧院职工早上刚上班就来到临夏市人民法院,剧院负责人亲手将一面锦旗交到办案法官手中,表达对其秉公办案、司法为民的认可。
2014年,马某某与临夏州影剧院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了租赁期间和租赁费用以及租金给付方式,后被告马某某自2019年8月25日拖欠租金,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至2022年4月13日合计拖欠租金1289000元。该案因为租赁时间久远,其间合同双方因为改建、扩建、维修等问题多次补充约定租赁事项,加之合同租赁期限延长以及疫情影响经营涉及免租等问题,久拖不决。2022年3月16日,原告诉至临夏市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交回占用的合同标的物并支付租金及滞纳金。
审理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办案法官仔细翻阅案卷,多次联系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实地查看租赁标的物周边建设环境以及使用情况,细致梳理出案件脉络,明晰了审理思路。对照民法典对合同的约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站在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充分考虑,判令被告马某某向原告临夏州影剧院支付租金1289000元及违约金108000元,合计1397000元;驳回原告临夏州影剧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上诉二审,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23年5月被告马某某自愿向原告临夏州影剧院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锦旗在手,留有余温。临夏市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初心,砥砺前行,为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力量保障。
积石山法院:跨域协作扣押涉案车辆
贪图便宜有风险!低价购买抵押车被强制执行。
近日,积石山县人民法院接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通知,协助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扣押一辆大众越野车(系涉案抵押车辆)。积石山县法院立即安排执行干警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取得联系,制定执行行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办法,开展跨区域执行协作行动。
根据现有线索,涉案车辆停放在积石山县吹麻滩镇某村民家中,执行过程中,购买抵押车辆的马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并叫来亲朋好友,在执行现场聚集。执行人员决定由购买人马某将该车辆开到其购买此抵押车的临夏市某二手车公司,执行人员再次向抵押车购买人马某及二手车公司负责人宣读了法律文书,并耐心解释相关法律和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二手车公司和抵押车购买人马某以车辆系自己购买为由,拒绝配合法院扣押该车辆,并纠集员工围堵,两地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请求公安机关配合,最终将涉案车辆成功扣押。
此次联合执行行动中,积石山县法院执行人员灵活运用执行协作机制,及时处置突发情况,为兄弟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提供有力支持。行动结束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执行干警对积石山县法院的协助表示衷心感谢。
广河法院:高效执结涉农民工薪资案
“特别感谢广河法院为我们追回血汗钱,请收下这面锦旗。”近日,19名农民工代表将一面写有“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送到广河县人民法院,以表达他们对法院速裁团队追回劳动报酬的诚挚谢意。
据了解,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潘某某、岳某某等19名农民工先后在甘肃某某有限公司在广河县某工程工地务工。完工后,该公司未支付工资,19名农民工反映到广河县劳动监察大队。2021年2月3日,该公司在广河县劳动监察大队与农民工代表蒋某某结算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并书面约定2021年7月30日前将剩余工资付清,到期后经潘某某等人多次催要,该公司以多种理由拒不支付所欠工资,19名农民工起诉至广河县法院。
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该案涉农民工工资,广河县法院采用速裁庭审模式,简化审理流程,进行快审快裁。经法院速裁团队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潘某某、岳某某等19名农民工劳务工资467077.62元。调解书生效后,该公司未能主动履行义务,案件遂进入执行程序。
广河县法院执行人员通过线上网络查控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并多次前往该公司进行面对面协商,在执行人员耐心解释沟通下,该公司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19名农民工薪资全部执行到位。执行人员通过“一案一账户”系统向19名农民工发放工资467077.62元,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和政法院:“以物抵债”实现“双赢效果”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在法院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有心还款却无力偿还怎么办?近日,和政县人民法院执行庭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成功执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不仅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又解决了被执行人的困难,实现“双赢效果”。
2017年8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和政县农村信用联社卜家庄信用社借款50000元,杨某为担保人。后杨某于2022年3月30日向信用社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50766元,随后多次向借款人张某催要未果。杨某将张某诉致和政县法院。
本案经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向杨某偿还借款本息合计50766元,于2022年7月28日前偿还25000元,2023年4月30日前偿还25776元,但张某未如期履行协议。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执行干警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张某在卜家庄乡水库旁种植了八亩松树,随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过多次协商,张某与杨某愿意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处理纠纷,最终该案以出售松树抵债履行的方式圆满执结。
在此案执行过程中,和政县法院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被执行人卸下沉重债务包袱。
东乡法院:部门联动执结多起案件
5月以来,东乡县人民法院继续秉持公正执行、善意执行的理念,加强各部门联动,高效快捷执结多起案件。
8名农民工4万元工资款被长时间拖欠,进入执行期间仍不支付。因被执行人远在外地,东乡县法院执行干警采取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账户、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反复对被执行人释法明理,让其明白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违法行为,8名农民工工资得以顺利执行到位。
“这面锦旗,早就准备好了,因为一直在外地忙生意,耽搁到现在才送来,真是太感谢了,你们真是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好法官。”这是东乡县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后,当事人专程赠送锦旗时诚恳的言语。该案发生在2022年疫情期间,被告张某某欠原告货款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通过网上申请立案的。办案法官接到材料后进行细致研判,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可以进行调解。针对双方当事人均在外地的特殊情况,办案法官通过建立三方微信群开启在线调解,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求,法官结合案情释法说理,仅用半天时间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申请人提供线索,东乡县法院执行干警迅速行动,控制了两名长期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并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促使案件执行。
今年以来,东乡县法院将“三抓三促”行动、主动创稳行动、“铸忠诚警魂”和“清理积案年”活动与“陇原风暴·河州利剑”执行行动结合起来,加强各部门联动,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权威,积极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为促进经济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康乐法院:邀请多方监督促公正执行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团结互助、和睦相处,但牙齿和舌头难免会“打架”,邻里之间也难免会发生纠纷。
近日,康乐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理执结一起相邻纠纷案件。为落实主动创稳行动要求,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工作人员、乡镇干部、村委会代表全程监督执行,乡政府、派出所、村委会协助执行,确保了执行公开、规范、透明。
本案二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双方因水路问题多次发生矛盾。2017年以前,二原告将水路通行水管埋在路面下面(横穿农路),将出水经过被告位于河滩的荒地引到河滩。2017年6月间,被告在二原告水路流到河滩的位置及水路的出口处垫土,将水路出口堵塞,发生矛盾。经过麻湾村民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畅通水路的协议。2022年,被告又将该荒地填高并修建简易房,致使二原告的水路无法流到河滩,在农路边形成水坑,水路无法畅通,对原告房屋安全形成隐患,并且影响到了被告修建的简易房的居住安全,原告遂起诉至康乐县法院。
办案法官审理认为,被告在荒地内填土并修建简易房,堵塞了二原告家水路通行的通道,致使二原告家中的出水无法畅通,影响二原告家房屋和被告所建简易房的安全,该水道二原告家已使用多年,被告应予以疏通不得堵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通畅水路的义务。二原告遂向康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按照法定程序下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行畅通水路,但被执行人仍然未履行到位。考虑到案件当事人毗邻而居,且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强制执行后可能反弹的因素,执行法官多次实地勘查现场,反复做被告的思想工作,进行释法说理,被执行人依旧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最终,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制定了翔实的执行预案,并邀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执行现场,通过挖掘机作业疏通了排水渠,将二原告家的水路按原流向疏通至河滩,确保了邻里双方水路畅通。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处理均表示接受,一起邻里纠纷就此得以化解。
临夏县法院:司法服务助力经济发展
今年以来,临夏县人民法院聚焦审判主责主业,持续巩固提升审判执行质效。秉持公正、善意执行理念,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一起邻里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原是关系融洽的邻居,因被告经常在原告屋后栽树木,倒垃圾、污水、积雪等行为,致使原告屋后长期积水、屋内潮湿,墙体出现裂缝,由此产生纠纷。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村委会多次调解,双方矛盾均未解决,原告遂向临夏县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现场细致勘查,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和诉求后,采用面对面和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解。经过办案人员不懈努力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场握手言和。
在一起涉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案中,被告与原告属同一行业具有竞争关系,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业已形成影响力的企业字号,给原告商誉造成损害,构成侵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销售使用有原告企业字号的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万元。审理中,办案人员考虑到原告属省外企业,路途遥远,往返奔波会增加企业诉讼成本,决定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云端”系统在线审理该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办案人员的释法明理,被告认识到自身确实存在侵权事实,并向原告真诚道歉,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赔偿原告5000元。
在一起涉金融案件中,原告临夏县某金融机构与被告临夏某商贸公司于2021年3月签订借款合同,马某芳等3人以其名下房产进行了担保。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原告随即提起诉讼。临夏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应偿还借款及利息50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网络财产查控,依法裁定拍卖3名被告抵押的房产,并在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后,执行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