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尹积昌原住的本市青年路16号,系尹家祖业。1958年国家在申诉人尹积昌之父尹福堂名下对院内东房6间,北房5间,共计11间,建筑面积120.2平方米,作了改造,2004年根据国家落实房改政策精神,在申诉人尹积昌之兄尹积善名下落实东房2间,北房3间半,建筑面积71.10平方米。院内另有东房3间,使用面积17.62平方米,属于临夏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的公房,原租赁给何永忠居住,2006年4月11日临夏市房地产管理局与何永忠签订协议,何永忠搬出该房,而申诉人尹积昌将该房(东房3间,使用面积17.62平方米)作为自有房而占有。临夏市房地产管理局遂起诉尹积昌,要求其搬出青年路16号东房三间,交由临夏市房地产管理局处分。后市法院作出(2008)临市法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诉人尹积昌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搬出青年路16号东房三间,交由临夏市房地产管理局处分。申诉人尹积昌不服判决,上诉于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10日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临中法民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0月15日市法院对(2008)临市法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后,申诉人尹积昌仍不服一、二审判决,继续申诉上访。
该案作为临夏市法院“破解难题年”中的一件涉诉上访案件,在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学军督办、市法院副院长马澜包案指导下,经过积极研究部署,认真分析案情,于 2011年2月23日由市法院执行局主持,召集由申诉人尹积昌、临夏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南街道办事处、祥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参加,再次进行了协调工作。在办案人员的说服和协调下,参与协调的各方最终达成了协议:一、对于该院内应属于尹积昌本人的7平方米的住宅由祥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拆除,祥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待新楼建成后,就地为其安置住宅楼一套(具体事宜由双方签订协议)。二、因尹积昌家境困难、子女多、住房紧张,由临夏市房地产管理局在2011年至2012年安置临夏市西营房50平方米的公房一套。通过上述协议使这起多次申诉上访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达到息诉罢访、维护稳定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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