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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诉讼调解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7/18 19:42: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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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夏中院成功的将兰州佳悦投资有限公司诉广河县登禄畜产品工贸有限公司、马登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调解结案。

广河县登禄畜产品公司的前身为广河县金广畜产品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95年至2001年先后从临夏州工商银行多次贷款。后因企业经营不善,剩余本金664万元,利息534万元,共计1198万元,均未清偿。2010年,原告兰州佳悦投资有限公司受让该笔债权。2011年金广畜产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登禄与兰州佳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务承担协议,承担上述全部金广公司的债务。

这起案件涉及借款时间跨度大,期间借款企业清算注销,债务人发生变更,债权人也由工商银行几次变更后为兰州佳悦投资有限公司。案件涉及标的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加之新的债务人注册时间不长,企业生产资金困难,对债权人的诉请难以承受。我院受理此案后,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安排部署,要求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从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职能作用,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妥善的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案情进行梳理,多种调解方式并用,寻找案件调解的契机。同时走访探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在案件开庭审理时调解成功。本案的调解结案,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的保护了债务人企业的持续性经营发展,充分体现了法院能动司法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结合,使双方当事人互利共赢,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