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法院系统相关案件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7〕275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相关案件诉讼费用收取标准意见的函》([2007]甘高法函04号)收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96号)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法院系统相关案件诉讼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规定执行。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规定执行。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70元。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600元。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规定执行。 5、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70元。 二、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诉讼费用标准,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收费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交纳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相关政策,以接受社会监督。 三、上述法院系统相关案件受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所收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本通知所定收费标准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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