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4日,我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在康乐县将运输毒品犯马义忠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2013年11月初,罪犯马义忠和马义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预谋为马五麦勒(在逃)从云南省大理市运输毒品至临夏,商定每克毒品运费30元。马义忠通过马义山以5万元酬金雇用马哈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其一起运输毒品。同月8日,马义忠、马哈三驾驶甘N15630东风牌天龙货车,从广河县出发,于同月13日到达大理市。当晚,马义忠和马哈三在楚大高速公路大理出口加油站附近从马五麦勒处接取毒品后驾车返回。同月18日下午,马义忠、马哈三驾车途经临夏县双城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车上查获海洛因12458.3克。
我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马义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义忠不服,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运输毒品犯马义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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