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于2018年4月23日在广河县将罪犯马哈三验明正身,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运输毒品犯马哈三,男,生于1983年6月16日,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罪犯马哈三和牟五苏么乃(已判刑)受他人雇用,前往云南运输毒品。2014年9月2日,马哈三、牟五苏么乃从甘肃省兰州市乘飞机到四川省成都市,次日在成都市购买一辆二手蓝色瑞纳轿车,并驾车前往云南省大理市接取毒品。同月5日零时许,马哈三、牟五苏么乃返程途中,在甘肃省天水市徐家店公路收费站出口处被抓获,公安人员从二人驾驶的轿车车门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50块,共计净重24911.6克。
罪犯马哈三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马哈三伙同他人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马哈三表现更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地位和作用大于牟五苏么乃,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院为维护国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保障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马哈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哈三不服,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运输毒品犯马哈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临夏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东城区北滨河东路 邮编:731100 E-mail:lxzyyjs@163.com
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