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于2018年4月24日在康乐县将罪犯白小明验明正身,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运输毒品犯白小明,男,生于 1987年10月3日,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2014年5月底,罪犯白小明与马良福(已判刑)预谋运输毒品,由白小明负责联系上线,马良福雇用马一俩斯(已判刑)从云南接运毒品回甘肃。马良福给马一俩斯1000余元现金用于购买手机2部,并给马一俩斯一张自己名下内有5000余元的银行卡供其在路上使用。马一俩斯带着马一四哈给(另案处理)从甘肃临夏出发,于同年6月1日到达云南大理市。马一俩斯让马良福汇款用于购买运毒的摩托车,马良福遂将该卡号发给白小明,白小明安排他人向该卡汇款1万元。白小明将送毒品人员的手机号码发给马良福,马良福随即发给马一俩斯。马一俩斯在大理市汽车北站附近的加油站接取毒品后与马一四哈给一同返程。6月6日8时许,二人驾驶摩托车行至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一小卖部门前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43块,净重22014.5克。当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一饭馆内将白小明、马良福抓获。
罪犯白小明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白小明伙同他人运输海洛因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白小明提起犯意,安排汇款购买运毒工具,传递送毒人员联系方式,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院为维护国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保障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白小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白小明不服,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运输毒品犯白小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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