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0日上午,我院对被告人马海龙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6年5月1日下午14时许,和政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县滨河路新连海加气站附近设卡查车时,被告人马海龙驾驶一辆蓝色五征农用三轮车,自和政县城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连海加气站附近时,执勤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马海龙因无驾驶证、未悬挂车牌,即强行变道左转绕过第一道检查卡口,在高速驾车行驶中将第二卡口执勤民警被害人马勇撞倒并碾压后向蒿支沟方向逃逸。途中碰撞前方拦截的甘N0265警用面包车,致该警车左侧受损;继而碰撞一辆正常行驶的五菱之光面包车,致该车右前部受损。马海龙驾车逃至三合镇石虎家村上庄社时撞上一自卸货车尾部,弃车逃跑时被抓获。2016年6月8日,被害人马勇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勇受伤后导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疝,死因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海龙无视国法,为逃避检查,驾车将执勤民警被害人马勇撞倒并碾压后逃逸。其主观上明知该行为会造成他人伤亡的严重后果,而对该后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驾车冲撞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海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马海龙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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