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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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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系百姓的好法官

——记和政县法院民一庭庭长杨富成同志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9/15 22:21: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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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富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现任和政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二级法官。

杨富成同志1986年参加工作,1996年入党,1990年从武都监狱调入和政县法院工作,先后任书记员、助审员,买家集法庭副庭长。200411月任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在法院工作的十八年来,以勤勤恳恳、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审判工作经验。办理的案件质量高,工作中充分结合民族地区实际,注意工作方法,求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办理的案件中,没有发现一起错案,深受院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深受老百姓的称赞。2004年以来,杨富成同志团结带领全庭同志,狠抓民事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审结的235件案件中,调解结案188件,调解率达80%,且审结的案件绝大部分执行完毕,有效解决了判决生效后上访多、缠诉多、申诉多的问题,为全院作出了表率。2004年在全院举行的民事审判暨民事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他介绍了工作经验,由于成绩突出,院党组作出了向杨富成同志学习的决定,号召全院向他学习。200412月被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记三等功。2005年度,被和政县委县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其先进事迹被选入和政县委宣传部编印的《宁河花儿红——先进人物事迹选》一书中。20067月被中共临夏州委评为全州优秀共产党员受到表彰奖励。民事第一庭连续三年被评为院内先进集体。杨富成同志也多次被评为院内先进工作者,受到表彰奖励。2008年初院内举办的知识竞赛中,以杨富成为组长的民一庭竞赛组取得知识竞赛一等奖的优异成绩。

团结同志、以身作则是他工作的一贯作风

杨富成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一贯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论是担任买家集法庭副庭长期间,还是担任民一庭庭长期间,他对自己从严要求,以身作则,要求庭里其他同志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同时,对庭里的同志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他坚持团结第一,工作中相互支持,增强集体观念,与同志们没有发生过不愉快的事。领导关心同志,同志们尊重领导,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调解率高、结案率高、执行率高、上诉率低,领导满意、群众满意的喜人局面。他们管辖的辖区内少数民族群众多,在这样的民族地区,搞好全庭同志的团结、在工作中注重平等保护各民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意搞好和法庭驻地周围群众的团结显得尤为重要。由于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注意做好民族团结,加之他平时不吸烟、不饮酒,注意交友,受到了当事人和同志们的称赞。

依法办案、热情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

严格的制度是保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为了保证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院内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他将这些制度挂牌上墙,还结合本庭实际制定出一些具体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对庭上的各项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在工作中,要求庭上的同志对凡是到庭的不管是案件当事人还是前来咨询的群众都要热情接待;凡是远道而来的当事人或年老体弱的当事人,更要热情接待,做到让一个座位,倒一杯热茶。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杨富成同志严格按照程序,从案件受理、应诉、开庭审理、宣判环节,均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所有案件没有一件是超审限的,首先从程序上保证了案件的合法性。他严把每件案件的程序关,严防出现任何违反程序的事情,防止当事人对法庭产生合理怀疑。严把事实证据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关系。在庭审中,出现当事人举证不能或不能举证的问题时,依职权调查取证。宁肯同志们多吃苦,也不愿草率下判一起案件,从而保证了每一起案件的质量。原告卓文吉尼诉被告张艾有、张阿不都、马占祥侵权纠纷一案,被告方在原告通行的路上挖坑阻碍了原告方的通行,该庭受理后,多次深入现场进行调解,向被告方指出其过错的同时,反复做思想工作,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被告方当即开通了原告的农路,使原告的生产生活得以正常进行,此案从立案到结案共用23天时间。

重视调解、狠抓执行开创了工作新局面

民一庭管辖的辖区内,少数民族群众多,这里山大沟深,交通不便,群众居住分散。而群众中文盲多、法盲多,执法环境相对较差。群众因几百元钱,甚至几棵树,一条地埂打官司的很多。为了妥善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杨富成同志自费购置了摩托车,不管山高路远,都深入基层,到案发地调查取证,巡回就地审理。他热爱基层工作,经常与乡(镇)村干部紧密联系,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材料,将思想工作做在田间地头,有效地指导了村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在审理中,他充分利用基层组织和宗教界人士、有威望的老人,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大限度的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从而提高各类案件的调解率,促进了当地农村的稳定。对一些离婚、赡养、分家析产等纠纷,他更是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上、庭后。在民一庭任职后,更是针对县城纠纷复杂、当事人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相对较好的实际,注意引导当事人举证,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及时调解,受到当事人的好评。如县农业局诉杨艳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续签了租赁合同,续签后,被告一直未使用,未经原告同意转租他人。原告县农业局起诉,民一庭受理后,他及时组织调解,从受理到结案仅用一天时间便顺利调解解决,并当即执行完毕,达到了双赢的社会效果。

近年来,杨富成同志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认真研究,总结出了面对面调解法,背对背调解法,亲情调解法等多种方法,撰写了《调解工作要有五心》等调研文章,强调在调解工作中要有诚心、热心、耐心、细心、公心,并将五心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始终,得到了全院同志的充分肯定,受到当事人的普遍赞誉。

杨富成同志将执行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坚持审执结合、审执并重,重心前移。在开庭前,就考虑执行问题,一般案件审结时,也已执行完毕,不给当事人打法律白条。一些难以执行的案件,他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当事人自觉履行,很少用强制执行措施。经调解结案的案件有执行内容的80%以上执行完毕。

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维护了法的尊严

杨富成同志长期以来,严格按照政法干警六条禁令和法院干警八不准及《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的规定要求自己,严格执行院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纪律,清正廉洁,拒说情、拒吃请、拒受礼。今年,一名群众在案件起诉前,准备酒席,多次邀请民一庭的同志,被杨富成同志严辞拒绝。象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他言传身教,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全庭的同志们做出了榜样,全庭没有发生过任何不廉洁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