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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规定(试行)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10/11 18:49: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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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以“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公开

    1、立案制度公开。立案信访接待场所,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或电子显示屏,放置诉讼指南,公开受理案件范围、立案条件和诉讼材料要求,公开本院各审判庭室的具体职责,公开审判、执行、信访工作流程及审限,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公开案件举证范围和证据要求及诉讼风险,公开诉讼费收费标准和缓、减、免的审批程序,公开审判纪律和法官职业准则等。建立网站,方便当事人咨询立案和接受社会监督。                                                

    2、立案信息公开。对于不属于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积极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对起诉材料、上诉材料、申请再审材料等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及时补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公开说明理由。已经立案的,应当向当事人公开案号、承办庭室及联系方式,以便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案件审判情况。

3、在立案庭安排值班法官,实行首问负责制,负责信访接待、法律咨询、诉讼风险提示、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帮助当事人了解诉讼权利和义务等事项,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

二、庭审公开

    4、要严格执行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公开审理的各项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公开审理。对于当事人有关不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当事人的理由、社会一般认识等因素,在合理判断基础上依法作出决定。

    5、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告开庭信息。对于社会关注案件,可以通过媒体、法院网站向社会发布开庭公告。要健全安全保障机制,提高安全防范水平,营造安全、有序、放心的庭审环境。要设立旁听证发放处,方便公民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旁听证,进入法庭旁听案件审理;学校、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组织旁听公开开庭的,应当提供方便。要有计划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6、要进一步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开庭日期确定后,合议庭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案件延长审限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提高公开举证、公开质证的质量。要加强诉讼过程中的释明工作,为当事人创造公开透明的诉讼环境。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并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旁听公开宣判。

7、要积极探索科学设定量刑规范及民商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违约责任承担等内容自由裁量的幅度和范围,统一裁判尺度,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实体处理的公正和均衡。

三、执行公开

    8、要最大限度地利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等电子信息手段公开执行信息,为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信息提供方便。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调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后,应及时将结果或有关裁定送达当事人。评估、鉴定等中介机构选定的条件、程序,以及入选名单,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案件委托评估、拍卖的过程及结果,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分配情况,执行结案结果及执行款物的收付等重点环节和重点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以及纠正下级法院不当或错误裁定、决定、通知及具体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9、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可以采取新闻媒体曝光、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悬赏执行等措施,向社会公开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对执行难度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可以特邀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部门、人民检察院、群众代表现场见证执行;新闻媒体经批准可以对执行过程跟踪采访和公开报道,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四、听证公开

    10、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可以公开听证。对于缠诉缠访的案件,要加大公开听证、公开质证、公开答复的力度,提高办理涉诉信访案件的透明度。对职务犯罪案件、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减刑假释可以尝试公开听证。公开听证要适时邀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公众参加,接受监督。

11、申请再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公开听证:(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组织公开听证:(1)书面审查难以查清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3)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造成被执行人难以弥补的损失的;(4)即时强制执行可能造成被执行人财产重大损失的。下列重大执行事项审查一般应当组织公开听证:(1)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2)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须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3)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4)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5)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中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可能不当或有错误,认为有必要听证的。

    五、文书公开

    12、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深刻认识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后可能产生的各种反映和影响,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消除负面影响。把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作为畅通民意沟通的重要渠道,通过跟踪、收集、汇总、分析针对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掌握网络舆情,不断改进法院工作。以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为契机,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增强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说理性。将适时开展全州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

13、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判决书、裁定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在网上公布。调解和撤诉的案件,死刑案件,涉及国家政政治、外交、民族、宗教等事项,公布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案件、可能给当事人或他人生活安定带来不利影响,或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一般不在网上公开发布。为了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公开裁判文书时,应当先行删去或模糊处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六、审务公开

    14、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坚持审判管理工作以及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向社会公开。要以公告栏、网络等适当形式,公开办案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廉政监督员等的基本信息,实现法官基本信息公开。要主动邀请公众参观法院,定期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以适当的方式向公众开放诉讼过程,宣传优秀法官。要进一步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依照规定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对于典型案件或社会关注的案件,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进行舆论监督。在实施重要改革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通报方案内容、实施计划、进展情况。要探索将“五个严禁”规定与案件公开审理相结合的机制,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